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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七人案:驚世審判
故事的靈魂人物湯姆,是一名學生團體領袖,長相英俊,彬彬有禮。無論在抗議現場、在審判法庭上,湯姆都持重溫和,因他在意媒體和陪審團的觀感,所以願意謹守「法律程序」,不想惹是生非。同場的另一位被告艾比則與他形成強烈對比。艾比一頭爆炸亂髮,雄辯滔滔,不修邊幅;於庭上穿著奇裝異服出庭 ,一幅憤怒革命英雄形象。艾比認為,湯姆一心迎合主流,怯於對抗法庭行禮如儀的形式。惟湯姆卻旨在保護個人形象,以便將來參選議會,走進體制,進行改革。兩個截然不同想法的人,最終會否得到法庭不同的待遇?
與此同時,庭上還出現「第八位」的黑人被告希爾。在警民衝突當日,他只是抵達芝加哥參加一場演講,卻被冠以「共謀暴動」的荒謬罪名,甚至根本不在抗議現場,最後竟在庭內被毆打、滅聲、五花大綁,更突顯美帝種族歧視的荒謬。
依法辦事
不守法的背後
案件 1: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5 年。
2015年 5 月 27日,
案件 2: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任何人未獲准許,不能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金錢交易的活動,如被控無牌販賣首次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 元港幣及入獄 3 個月。
2015年 6 月 28 日,
案件 3 :
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及《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條,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 5 萬元罰款及監禁 3 年。
2013年 2 月 7 日,
案件 4 :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5條,締約國確認兒童享有結社自由及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非涉及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