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加哥七人案:驚世審判

故事改編自真人真事。1968年,時任美國民主黨總統詹森因擴大美國參與越南戰爭的角色,引發社會不少反對聲音,全國各州發起反越戰示威遊行,並且不約而同來到民主黨全國大會(按:落實下任總統候選人名單)主辦地點「芝加哥」抗議,結果誘發警民流血衝突,八名社運人士被捕。翌年,共和黨新政府上場,正式落案起訴其中七人。
這場訴訟旨在打擊反戰團體,殺一儆百。因此,一切已在政權股掌之間。對付異己用指定法官;陳年法律武器,法匠們欣然接手;量刑準則由新任司法部長催谷加碼;暴動案共同犯罪原則可以無限擴大;就算前朝政府早已判定一切始於警察濫暴,但政權依舊包庇。法官更馴服比預期順利。七名被告未審先被判定煽惑暴動,危害國家安全,法治簡直穩如泰山。
亳無疑問,法律遊戲是有權勢的一方玩得最精妙。只是,既已定罪,何須司法機關還浪費法庭時間、耗盡公帑、經歷完整的審判程序呢?畢竟政權要向公眾確保法庭司法獨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這是事實陳述嗎?不幸地,故事結局告訴我們,這句話更似是普羅大眾的願望、或奢想。
The whole world is watching……but so what?

故事的靈魂人物湯姆,是一名學生團體領袖,長相英俊,彬彬有禮。無論在抗議現場、在審判法庭上,湯姆都持重溫和,因他在意媒體和陪審團的觀感,所以願意謹守「法律程序」,不想惹是生非。同場的另一位被告艾比則與他形成強烈對比。艾比一頭爆炸亂髮,雄辯滔滔,不修邊幅;於庭上穿著奇裝異服出庭 ,一幅憤怒革命英雄形象。艾比認為,湯姆一心迎合主流,怯於對抗法庭行禮如儀的形式。惟湯姆卻旨在保護個人形象,以便將來參選議會,走進體制,進行改革。兩個截然不同想法的人,最終會否得到法庭不同的待遇?

與此同時,庭上還出現「第八位」的黑人被告希爾。在警民衝突當日,他只是抵達芝加哥參加一場演講,卻被冠以「共謀暴動」的荒謬罪名,甚至根本不在抗議現場,最後竟在庭內被毆打、滅聲、五花大綁,更突顯美帝種族歧視的荒謬。

依法辦事

有人認為,在守法和犯法之間,沒有一個中間地帶。然而事實是否如此?
電影中的司法部長以一條過時的條例起訴七名被告。而被控罪成立的原因,只因控方取了其中一名被告於案發當晚講過的一句語意含糊的說話, 繼而被人斷章取義,於是促成這宗政治冤獄。由此可見,我們雖然應該守法,但這不代表守法與犯法之間全無中間地帶。法例是否過時、是否被濫用,執法是否合情、檢控是否合理、罪項是否合適、量刑是否過重,往往充滿爭議;容得下爭議,法治才能彰顯。因此,在每個「違法」的背後,我們應留下思考空間,容得下無權者問一句:這是否有違立法的初衷?

不守法的背後

案件 1: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5 年。

 2015年 5 月 27日,政治團體調理農務蘭花系成員馬先生因不滿作家屈女士撰文支持警方,在Facebook 貼文:「林超榮及屈穎妍一家五口,應當滅門才合道理。滅門,雞犬不留」。屈女士隨即報警,警方以此罪拘控馬先生。事件引發爭議,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若警方認為上述行為涉嫌恐嚇,應告以刑事恐嚇罪,現改以容易入罪的法例作檢控,反有以拘捕為目的之嫌,有違公義的原則,也叫公眾感到言論自由受壓。

案件 2: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任何人未獲准許,不能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金錢交易的活動,如被控無牌販賣首次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 元港幣及入獄 3 個月。

 2015年 6 月 28 日,在沙田街頭為街坊義務修理單車多年的孫先生,因被指涉及金錢交易,被食環署引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83至86D 等條例拘控,當場沒收維修工具作呈堂證供。事件引發居民不滿,指孫先生只收取零件成本而非圖利,檢控雖合法,卻不合情,沙田新幹線社區組織更收集居民簽名,要求律政司運用酌情權撤控。7月尾提堂的那天,控方無條件撤銷控罪,裁判官質疑食環署職員因何沒收工具,提醒執法人員:「法例賦予你們可以執法的權力,但不一定要執法。」

案件 3 :
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及《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條,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 5 萬元罰款及監禁 3 年。

2013年 2 月 7 日,裁判法院裁定社運人士古思堯 3 項悔辱國旗罪和 1 項侮辱區旗罪成,判囚 9 個月,是同類案件中判刑最重的。他不服上訴至高院,刑期獲減至 4 個半月。事件再次引起國旗法的討論,香港人權監察組織指,雖此法例已被高等法院指並未違憲,但質疑此法例是否有違人權,皆因大部分行使普通法的地區,均沒有把損毀國旗列作刑事罪行,反而視之為表達的自由權利之一。

案件 4 :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5條,締約國確認兒童享有結社自由及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非涉及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

2014年12月14日,多人結集在旺角「鳩嗚」,警方封鎖部分地區檢查身分證,14歲「學生覺醒」召集人張浚豪往「香港仔魚蛋粉」期間,被截停搜查,後被帶返警署,記下住址、就讀學校等資料。警方回應指此舉為了聯絡其家長接回,以確保他們安全。香港人權監察組織則指,此等做法或已違反《兒童權利公約》,侵犯了青年的「和平集會參與權」。當日,警方共7名未成年人士帶返警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