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足球

by 佚名 | 少林足球主題曲

少林足球

拾荒者阿星是少林弟子。因腿功了得而被前足球員明鋒賞識,並遊說他參加全國超級盃足球大賽 。 阿星以弘揚少林武術為己任,逐答應明鋒,並邀得一眾師兄弟出山相助 ,組成「少林隊」。

「少林隊」憑著驚人實力,最終打入決賽。其對手為明鋒宿敵強雄帶領的「魔鬼隊」。「魔鬼隊」以高科技訓練,並注射違禁藥物,成為名副其實的魔鬼。加上裁判、助理裁判等也是強雄「自己人」,令比賽變得不公平。少林隊不單只有挨打,隊員更一個一個被魔鬼隊的射球擊至重傷,少林隊的隊員一個個被抬出場,也因為該隊少於八人上場比賽,而面臨被判輸的局面。

法治精神的體現

法律的界線

我們常以為法律是一條條對錯的界線,守法就是對,犯法就是錯;我們以為又厚又重的法律書內,就是一條條死硬的規條。但只要你真箇打開它們,你會發現法例有多種,有的定下大原則,有的是基本規範細則,更多是過去的判例。這些法例,定下社會共識的對錯原則之外,也在為自由和權利劃下界線;保障自由的同時,也圈權力,讓法律以下的所有人,都平等地站在同一條準繩上,這才是訂立法律的最大原意。情況就有如一場球賽,訂立球例之目的,是要確保比賽的公平性,保障球員的自身安全,而不是作為整冶球員的工具。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香港法制中最高級別的憲法性法律,訂定了香港政體的運作方式和權力範圍,也為法律訂定方式下了基本的準則。

《香港法例》

共 1181章,統稱為成文法,由香港立法會機關經由立法程序訂立的條例,為犯法與不犯法、刑罰定出一條基本的界線。

「普通法」判例法

香港實行普通法法制,引用普通法的國家的過往案例。根據其判決理據背後的公序良俗作為判案的主要參考,以此補充及理解成文法的條文字義。

《國際法》

行政機關提出締結國際條約,再由立法機關把條例納入本地法內,條約才可在本地適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383 章)就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本地化」後的一個例子,是其中一項讓香港與「普世價值」接軌的法例。

誰在衝擊法治

人總愛把事情簡單二分,守法的是良好公民,不守法的就是衝擊法治的暴徒。誰知法治本非當權者的鐵尺,反過來更是權力的制約;法治也不旨在把犯罪者繩之於法,更在乎無辜者不被濫告;法治不只問人犯了何法,更要問法律有否違反憲法 — 這才是我們要恪守的法治精神。明白立法原意與憲法精神,便會發現,事事強調依法辦事,往往有扭曲法治之嫌。

法律誠然是工具,是維繫理想社會願景的工具;而把這理想付諸實行的,是執法者。法律賦予他們權力,市民予以信任;若視法律為鞏固一己的權力、維護小圈子利益的器具,那就是警權的墜落,更是警民信任的崩壞。

我們也常有誤解,以為法律是為了判決誰勝誰負,然後社會就以輸贏論對錯。其實法律講求的是法理,詳列判辨是非權責之準則,成為後世的參考,讓道理愈辯愈明。手執法理辦案,也是司法獨立的基礎。輸打贏要,是無視法理,只會損害法庭的公信力。

理想之法治,從不是大聲疾呼「依法治國」,而在於讓法治精神內化成人民質素、文化環境,從法律的認知與行使、職權的彼此制衡與自限、憲法精神的認同與共識,成為日常,成為血液的一部分,法治才有堅韌的基礎抵禦衝擊。

真正要守的法度

守法不等同於法治
法學家早已對法治有個共識:「守法不等同於法治」。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所謂人治,不是說全無法紀。相反,人治的社會一般有非常詳細的法典,法律也可以被捧為至高,但它是以「人」的意志喜惡而管「治」。法治與否,不在乎我們是否守法,而是我們守着的法,是由誰去制定、誰有酌情權去決定怎樣執行、誰有權去詮釋、誰去制約?一切是否有規有矩有根有據的用?在「法」律底下管「治」,權力是囚徒,法律是看守在法治社會裡,當權者不是老闆,法律才是。具體一點,破壞法治者行為包括隨便沒收私產、「洗黑錢」、執法不公、司法透明度低、選擇性執法、公職人員收受賄款、執法人員濫用暴力等,全部都是針對當權者。至於升斗市民因藉手上沒有管治權。因此他們守法也好,不守法也罷,都沒有「治」(Rule) 可言。
事實上,任何一個社會,無論法治多成熟,都會有人犯法,而且還會刻意犯法,情況有如《少林足球》裡的「魔鬼隊」隊員一樣,注射禁藥出賽,嚴重違規。假如有法例可循,有執法制度可依,執法人員公平執法,球員都必須服膺法律裁決,實看不到會對球賽公正性有任何影響,因此,法治根基不會因有人不守法而怎樣被動搖。一個無權的人,極其量只是衝擊法紀(或「治安」)(Law and Order),對法治的衝擊也是有限的。相反,一個有權的人,假如他無視法律的制約,這才真的危害法治,就如《少林足球》裡的球證受賄,繼而對「魔鬼隊」犯規視而不見一樣。當掌權者人多勢眾。資源豐厚,拳頭堅硬,在足球界無人可敵,只要他堅決違法,球例也會形同虛設。況且,追根溯源,法治這個概念本不是為了警誠「老百姓」要守法演化而成,相反,它是為了制約君權而來,目的是不讓皇帝或者國王為所欲為。要是掉過來把這個概念加在「老百姓」身上,根本就是本末倒置。
「還有球證、旁證、足協、足總、足委,主部都是我嘅人。點跟我打?」
-《少林足球》
其次,有法律不等同於有法治。法官及監督機構是否依法辦事,此其一。若然條例太多,涵蓋面太闊,而且互相矛盾,任你怎樣奉公守法,也沒法守所有法律。反而是一個網羅,讓執政掌權的人任意 pick and choose 來運用。
守著的自我制約
事實上,法治真正要守着的,是權力的制約。法治不容許沒有制約的權力,行政立法司法必須要分立,即或不完全分立,司法也要完全獨立,不容許行政機關隨己意去解釋法律,甚至有權去判政府違憲犯法。傳媒也要監察,做check and balance。
要做到權力的 check and balance,最好的制約,其實是來自當權者的自限。外在的監察,如司法覆核,都耗時很久,社會成本也高。假如內部有自我制衡,如審計署對政府各部門操作的監察,律政署基於公眾利益給政府法律意見。這些制度運作得好,公眾也能信服。此外,政府應多設立這些諫官制度,引入諫官文化,甚至委任多些人去扮演這些角色。執政者應有胸襟去接受批判,是否謙卑地去聆聽。
因此,當我們問不守法是否衝擊法治時,我們更要問我們要守着什麼,才能叫法治精神彰顯。容許接受批評的態度,容許自己權力被制約,這才是我們要守的法度。對無權者而言,這要信守;對當權者而言,更是要恪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