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消失的公義

故事講述柏林酒店發生命案,企業家漢斯麥亞遭兇手柯里尼立(Franco Nero)行刑式槍斃,柯里尼立其後自首並坦承罪行,卻絕口不提殺人動機。初出茅廬、熱情未減、深信公義的律師李寧接手案件為柯里尼立辯護,赫然發現死者是自己的養父,面對不願說出真相的柯里尼立,李寧決定親自徹查行兇動機,蒐集證據的過程中,揭開一段慘痛歷史,以及動搖德國政府的驚人真相。漢斯在二戰期間原來是參與屠殺的納粹黨衛隊軍官,曾經帶隊屠殺村民,柯里尼立親眼目睹父親被漢斯帶領的軍隊殺害。

極權之能肆無忌憚,必有賴政府內外眾多幫兇,冠冕堂皇地送眼中釘坐監,也必須依賴一群為暴政服務、視法律如武器的法官。眾多納粹時期協助希特拉極權統治的法官,於戰後隱藏身分,繼續任職德國司法機構,掌管法律系統,他們曾經是暴政幫兇,卻是道貌岸然滿口公義、教育下一代不忘初衷,但自己卻早已向權貴跪倒的法律界變色龍老油條。為了保護自己免受戰爭罪責,推動修改法律的技術細節,使自己的惡行不被追究,一切「依法」。

殺人者畢生想為家人討公道,但不能在法律找到公義,最後自己動手殺人。最後一場法庭交鋒,年輕律師盤問法律巨匠,終於逼得那位滿口「依法」的偽君子承認法律不公義。殺人兇手終於微笑釋懷。

當法律由既得利益者把持,當他們修改法律只為了自己的安全,你說怎麼辦?

惡法的真正源頭

在法律的層面來說,不能什麼也叫惡法。惡法的出現,往往是特殊情況下,國家行使特殊權力去限制個人權利,例如美國經歷《九一一恐怖襲擊》後所立的《反恐法》,容許設立秘密法庭,又容讓一定程度上的竊聽及收集個人資料;又例如希特拉於執政期間,落實《授權法》,以讓他能夠在毋須國會同意下,任意將法例放在法例附件,變相修改憲法;而電影中的法例則保障納粹軍人在限期之後免受起訴,保護國家形象。惡法是當權者容讓侵犯人權,又或讓邪惡政權繼續鞏固的法律存在;徹頭徹尾以國家安全之名,限制人民自由。

容易中招的法例

對於香港有沒有衝擊民主社會法治基石的惡法,則有待公眾自行判斷。但即使沒有惡法,卻不代表香港的法律沒有優化空間。有些法例寫得模棱兩可,又或定義模糊,很易讓人『中伏』。例如《公安條例》第 18 條『非法集結』,不論示威或是其他行為,只要法官認為被告於事發時的環境,行為會令旁觀者可能害怕他們破壞社會安寧;即使控方沒傳召任何證人,控罪也能成立,近年警方常以此罪名控告示威者;即使因人多擠迫而推到鐵馬已很難打甩。

只是,訂得寬鬆的法例就是「惡法」嗎?法例寬鬆,是因為法律需涵蓋不同情況。若訂得太窄,會令有問題的行為不能涵蓋,那犯罪的人便未能受法律制裁。但若過鬆,灰色地帶則會讓人乘機利用。英國有一案例是被告以可沖走的顏料在行人路上塗鴉,但法庭認為當局須花錢清洗,也判刑事毀壞罪成。因着此案,刑事毀壞的範圍變得廣闊,政治因素影響檢控,也可由此案反映。

但公平一點,只要法例是經由民意授權的代表同意下訂立,絕大多數法律本身都是中性。是善是惡,關鍵在於執法者與檢控者如何使用。在市民涉嫌犯法的情況下,警方與律政司要決定用哪一條控罪起訴,但一些行為是否真正需要受法律制裁?警察作為第一關,大部分案件調查完畢,由他們決定用哪條法例起訴;律政司則負責把關,決定是否予以該條例檢控。律政司根據《檢控守則》決定是否檢控,乃因應合理勝算及合乎公眾利益。合理勝算還算客觀,有足夠證據、案例與合適的控罪便是;但是否合乎公眾利益卻非常主觀。就像1998年的胡仙案,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以不符合公眾利益為理由不檢控胡仙。她所指的公眾利益,包括胡仙一旦被起訴,星島集團員工或告失業,這就未免受人質疑。惟律政司屬完全獨立司法機構,無從監察及限制其決定;公眾只能透過輿論,質疑這決定是否受政治影響。

惡法易來 好法難生

執法受政治影響,又豈止此例。回歸後《公安條例》的復活便是政權更替下的產物。1986年,英國已把此法例修訂為暴亂騷動罪;而香港亦於1995年,因《公安條例》部分條文被裁定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抵觸而廢除。至1997年,由中方單方面成立、未經民選產生的臨時立法會,讓此法重生。廢除的法例又給操回來。回歸前後香港政治環境有何改變,實不言而喻。

事實上,立法會作為三權分立中的重要機關,於維護法律公義的過程,責無旁貸。情況就有如業主立案法團與屋苑住戶關係一樣。立案法團若有重大議程要通過 ,必須徵求住戶或授權代表同意 ,而不能自把自為。這些居民代表就是立法會議員,而政府則是業主立案法團。早年政府向立法會建議修改《版權條例》,這草案擬把二次創作刑事化。大部分二次創作是把原有作品再次創作為諷刺時弊與政治人物的作品,於網上發放,原創人不會因此少賺了錢。但政府可堂而皇之地防止政治人物被嘲弄。這實違背立法原意,更顯出法例之惡。可見,立法會把關角色與三權制約的重要性。

無論如何,即使阻不了惡法誕生,但更難的是讓好法產生。在當前小圈子政府之下 ,很容易導致法律惡之源頭。當政府提出法案,獲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便可通過。但要是立法會有議員想提出一條惠及民生的議案,根據《基本法》附件二,則需功能組別及地區直選的議員同時各過半數贊成才能通過,政府於是很容易透過功能組別封殺草案。